东北农业大学本科教学责任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2019年03月13日 10:18  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有效防范和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种教学事故,及时、严肃、妥善处理日常教学工作中的各种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教学事故是指教师及管理人员在本科教学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事件。对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应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按规定程序,客观、准确地对教学事故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分级

第三条 凡附表中所列的情况均为教学事故。事故依严重程度分为三个级别:A级(重大)、B级(严重)和C级(一般)。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四条 发生教学事故时,责任人或发现人必须在第一时间上报教务处。教务处在证据材料收集完毕,对事故调查完成后,根据本办法中的教学事故分级表,认定教学责任事故。

责任人是指造成教学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及相关责任者。教学事故应当明确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部门负责人故意隐瞒事故、教学检查人员发现事故拖延不上报应受到相应的追究。

第五条 C级教学事故由学院处理;B级教学事故报主管教学校领导审定, 由学校处理;A级教学事故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由学校处理。

处理结果由学校通知事故责任人所属单位,并由单位送达事故责任人。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六条 首次发生C级教学事故者,取消责任人当年评优资格,在部门内通报批评。

第七条 发生B级教学事故者,当年业务考核为不合格,并延期一年晋职,给予校内通报批评。

第八条 发生A级教学事故者,当年业务考核为不合格,取消责任人两年内评优资格,并延期三年晋职,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给予校内通报批评或其他行政处分。教务处在收集相关证据后,提请校长办公会讨论,作出处分决定。

第九条因教学事故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在附表中未列出的其他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行为,视情节轻重鉴定事故级别。

第五章 申诉与复议

第十一条受到学校行政处分者,若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申诉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分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递交书面申诉材料。

申诉材料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职工号、姓名、单位、职务或技术等级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请复核的事实、理由及请求。

(三)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二条学校在收到申诉人的书面申诉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议,如发现处分不当或错误的,可以减轻、撤消或重新作出处分。

第十三条原处分决定经校长办公会批准的,处分决定的变更应报经校长办公会同意。

第十四条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东北农业大学教学事故分级表

序号

级别

事故内容

1

A

在教学活动中散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的言论,或者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或者宣扬有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思想。

2

A

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或对危险教学过程未做事先说明,在教学过程中造成财产损失或学生受伤,财产损失10,000元以上或致学生伤亡。

3

A

考试过程中怂恿、参与学生舞弊。

4

A

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故意泄密。

5

B

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或对危险教学过程未做事先说明,在教学过程中造成财产损失或学生受伤,财产损失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或致学生轻伤。

6

B

发生C级教学事故后,2年内再次发生C级教学事故。

7

B

出具与事实违背的成绩、学籍等证明。

8

B

任意提高或压低学生成绩。

9

B

强制要求学生购买未经批准的教材或教辅材料。

10

B

私自请无主讲资格人员代课。

11

B

私自停课、串课、上课漏岗。

12

B

随意调整人才培养方案。

13

B

考务人员在考试中丢失试卷、答题卡或答题册,或泄漏试卷内容。

14

B

试题命题或印制严重出错,致使考试无法进行。

15

B

考务人员漏岗或找无监考资格人员代替。

16

B

未按教学计划要求开出实验课、实习课。

17

C

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或对危险教学过程未做事先说明,在教学过程中造成财产损失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18

C

错登或漏登学生成绩。

19

C

未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或报送考试成绩。

20

C

未按规定选用教材,影响教学效果。

21

C

已订购到校的教材无正当理由退选不用。

22

C

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上。

23

C

教师未按要求完成教学任务中规定的教学环节。

24

C

考务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到达考场。

25

C

监考过程中导致教室考试秩序混乱。

26

C

教师在课堂上使用手机接打电话、发送短信等。

27

C

考务人员在考场上使用手机接打电话、发送短信等。

28

C

遗失学生作业本或实验实习报告。

29

C

教师在上课时未履行课堂教学第一责任人义务。

来源:东北农业大学教务处网页

地址:http://jwc.neau.edu.cn/info/2096/448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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